“白骨案”嫌犯现身通报会有何不妥?
文/随意
贵州桐梓,2014年10月3日,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村红花园一村民在田间劳作时,从水沟石板桥下掏出一编织袋,打开后发现里面有一个已经白骨化的人头颅骨,该村民随即报警。通过连续21天的日夜奋战,于2014年10月24日将犯罪嫌疑人杨何建、杨善辉抓获,最终破获此案。(2014年10月28日中新网)
首先,我们要
对桐梓县公安局在加大侦办力度,全力侦破该案中的表现给予充分肯定。人们对专案组在高度的艰难和压力下,清神定气,决定抓住现场,忠于现场,反复踏勘分析现场,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决心让现场说话,尽快确定侦查方向也非常赞赏。对地方及时通报侦办进展,也是非常认同。
但是否有必要将嫌犯带入通报会现场?笔者实在存在疑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就“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那么,据此通知桐梓县公安局的做法实属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