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资金外流、贪官外逃,将其缉拿归案,哪怕跑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这是不少国人的呼声。但由于制度和理念的差别导致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存在很大的困难,目前我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最重要的就是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并直接和“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构成冲突。的确,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意识非常强烈,“废除死刑”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不会支持。因此,在中国短期内废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
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必然对国内死刑废除的进程产生显而易见的“倒逼”效应,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个刑罚制度都难免受到冲击和影响。对此,国内立法部门和公众都应当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
第二个问题是,建立有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往往在追逃追赃方面占有主动。如缺席审判了外逃的贪官,国内法庭判决一旦生效,就可到相关国家请求司法协助,扣押和冻结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财产,即便抓不回人,也可以把赃款追回一些。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一旦人跑了,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启动,光是跑到别国说那是贪官,那是赃款,别人很难相信,而为了让对方相信,还得把证据不断送到对方手中,一来一回,成本巨大,耗时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