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约翰逊总统签署了《情报自由法》,确立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由于反响良好,社会各界对档案利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继《情报自由法》生效以后,美国政府进一步扩大档案的开放。
1972年,尼克松总统发布l1652号总统行政命令,将政府机构形成的机密公务档案文件的封闭期从50年降到30年,并赋予联邦档案部门领导开放白宫和保存在总统图书馆的前总统材料的权力。
1978年,卡特总统又发布12065号总统行政命令,对机密公务档案文件的解密步骤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政府各机构对形成期满20年的机密文件进行解密检查,尽可能地向公众开放,如果期满20年仍不能开放,到30年期满时就自动解密,必须开放。美国国会同意对解密计划增加预算并增加解密工作人员,结果对20年以上的160万页文件作了解密处理。
1995年,克林顿总统签署12958号总统行政命令,对外交档案解密作了进一步规定,“史学家办公室”也是依据此命令成立。在美国联邦政府中,机密档案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行政安全机密,另一类是国家安全机密。基本密级分为:最高机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属于最高机密的文件保密期在6年以上,属于机密和秘密的文件保密期均在6年以下。
保密期在6年以上的文件,除外交文件以外,在第一次设密的保密期到期后(最长保密期20年),必须进行解密检查。否则,期满即自动解密,第二次设密期限不得超过10年。外交文件可以一次设密30年。过了30年档案解密期限而未解密的,要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