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4个亿,企图外逃。这是反伪斗士何祚庥、郭正宜等4人在写给中央政法委的检举信提到的,经专案组120名公安干警深入调查取证,给予否定,使反伪斗士们妄图强加王洪成重罪的阴谋破产。
二、以“水变油”发明为资本,“要官、要名、要钱”。如果王洪成敢说自己没有一点名利思想,这肯定是假话。但官方硬指王洪成的“官”(副部级)、“名”(发明家)、“钱”(5000万人民币)都是“要”的,这显然是言过其实——“官”是原物资部根据王洪成的贡献和能力报国务院批准封的;“名”是王洪成自己创造的;“钱”是受之无愧的。(让我说给的太少了!)况且王洪成当年也没有真正得到“官”、“名”、“钱”这些好处,这难道不是一场游戏吗?
三、假合作,真捞钱。1992年7月至1993年初,王洪成自办的洪成新能源膨化剂厂、与哈市政府合办的中国洪成新能源北方总公司分别与外地单位或个体企业合作,建立了30多家独自经营核算的洪成新能源分公司,其中中国洪成新能源北方总公司按市场规则向对方共收取了约4百多万元“保证金”,王洪成未从中捞取一纹。1993年1月、5月,公安部、物资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通知”和“纪要”,严令王洪成和北方总公司“不得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合同和协议”;“水基燃料”包括“膨化汽油”和“膨化柴油”在国家“鉴定之前,不得组织生产、销售和推广,更不能产业化”。王洪成与北方总公司遵此令忍痛割爱,30多家分公司用于厂房、场地、设备的约3000多万元投资蒙受巨大损失。王洪成为给合作方一个交代,曾于当年以非法干涉企业经营为由,两次将公安部和物资部的两个部长告上北京市人民法院,这是建国以来最大的民告官案,结果非但未被法院受理,反而惹了一身不是,加剧了与强力部门领导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