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间议论纷纷,因为张扣扣案与22年前的一宗故意伤害致死案密切关联。现在回过头来看,当年的案子审理上有没有问题呢?恐怕是值得商榷的。
一、在为被告人王正军出据证言的证人名单中,他的亲哥哥王富军赫然在列。根据案情描述,王富军本人还是当事人甚至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之一,参与了当年的殴斗,是不是他动手打死人的都不好说,怎么可能成为本案关键的证人,证言被当时的法院采信?这样含有重大瑕疵的判决书是怎么出笼的?结果怎么可能让人相信有公道可言?显然这些证人与王家非亲即故,当时有没有调查这些证人的关系?有的证人是否在场?这样的证人证言经得起推敲吗?
二、当年审判书中认定的许多描述,比如案发事由和过程等,非常模糊不清。刚开始事发时除双方当事人外应该并无外人在场,在没有有效证据情况下法院凭王家自己人及不可靠的证人证言即判定已经死亡、不能为自己辩解的张母负有过错责任,真正事发原因不得而知,判决书中对案由的描述明显含有推断、偏向一方的情况,甚至出现“打了两下”这类模糊语言;同样对凶手王正军使用的作案工具也没有具体描述,只说“捡了一根木棒”,就把命案断了,这都是很可疑的。甚至有个别媒体现在仍然以张母是全村有名的泼妇之类与本案无关内容左右公众情绪。按张家人描述是当场死亡,判决书中写的是晚7点多钟案发,张母10点多死亡,这样重大过程,在判决书中以一语“经抢救无效死亡”带过,试问:什么时间打的?谁动手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