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的观察,美国法官的形象在很多普通人的心目中是非常尊贵和神圣的。在美国的法庭上,原被告和双方的律师都称法官为“Your Honor”,通俗的翻译是“尊贵的法官大人”。Honor的意思是:尊贵、高尚、正直、荣誉、崇高、尊严和信用等。迄今为止,“Your honor”这个词几乎成了法官这个职业的专用词。通常,在法官的办公室门上或法官的座位牌上,法官名字的前面都会有Hon. 的字样(既honourable 一词的缩写)。
在法庭上,当一个美国法官穿着黑袍走出来时,大家或许会感觉到,这个人似乎是上帝派来的。大概没有人会敢在他面前说:“Your honor(法官大人),您看,今天晚上要不要我来安排一下,咱们一起去吃个饭、洗个脚,然后我们再去夜总会歌舞厅一道白相相”?估计人们就连这样想的念头都不可能有。有人形容说,当法官作为一个俗人脱了黑袍,从你身边走过去卫生间时,大家可能会一时认不出他来了。你会觉得这个人很面熟,仔细一看,他就是刚才坐在上面穿着黑袍的人,—— 这个人已经被神职化和非世俗化了。此时此刻,法律职业虽说不是神职,但却近似神职。
当然,美国的法官并不真的是神仙,他们也是有七情六欲的普通人。在美国北加州的奥克兰市,数年前曾经发生过一个年迈法官(美国法官是终身制)在路边招妓的事件。一天晚上,年过八旬的法官理查德(化名)晚餐后独自一人开车经过一条街口时,一位“街头妓女”走了过来,先用手中的一把酒店房间钥匙在这位法官车窗边诱惑。法官停车并摇下车窗和这位“妓女”攀谈,二人讨论到了嫖资话题,当法官开始掏出钱包给“妓女”看里面的现金时,这位“妓女”突然亮出警牌:“我是警察!你被捕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