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让人感到可笑的还不仅仅是“县清理‘吃空饷’领导小组”这个怪组织,而是在当发现“吃空饷”这个问题时,对其当事人的处理上更让人感到可笑。 不信我们来看这个规定。在规定中,湖南新宁县对当事人处理是这样的:“收缴‘吃空饷’的金额;给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每人1000元经济处罚;且年度考核降等或只能定为不称职。” 当然,如果有人认为“吃空饷”是一般性的问题,这个规定是没有什么可笑之处的。但是,如果这个“吃空饷”的问题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具有“诈骗”性质的问题呢?难道这样的处理还不可笑吗? 以我看,如果这个“吃空饷”属于“诈骗”性质的问题,那么这样的处理肯定是极其错误的。 笔者找出《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解释: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通过《刑法》第266条的解释,这个“吃空饷”与“诈骗罪”的定义是否靠得上呢?如果靠得上,那么对“吃空饷”当事人,不管吃了多少“空饷”,都就以“收缴‘吃空饷’的金额;给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每人1000元经济处罚;且年度考核降等或只能定为不称职”的处罚了事? 可见,当当事人吃的“空饷”达到《刑法》规定的金额时,就已构成了“诈骗罪”,当然也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必须进入了《刑法》量刑,所以,不是一般行政处理所能解决的了的。 而湖南新宁县在制订这个惩治“吃空饷”的规定之前,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属于“诈骗”性质的问题,就制订了此规定,此举不也显得非常可笑吗?
龚玉环 20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