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曾任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市支行行长,在任期间,他伙同另两人共贪污、挪用4.83亿美元银行公款,2001年10月案发后三人外逃。
2006年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判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消息公布后,立即引发人们议论:他贪污了那么多钱,为何只判12年?近日,法律专家对此作出了解释。
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潜逃美国、加拿大14个月后,在洛杉矶被美国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为顺利解决余振东的遣返问题,2003年我有关部门对美国相关部门书面承诺,免除对余振东的死刑处置,并放弃对其妻子所犯罪行的追讨。
2004年2月,余振东同意采取“辩诉交易”以换取较轻的刑罚,承认自己在美所犯罪行,并承担被遣返后的法律后果。2004年4月16日,按照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余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被内华达州法院判144个月监禁后,遣送回国。
2005年8月16日,余案在广东首次开庭后,辩方律师邱代伦和卢绪毅围绕余振东的“自首、立功”进行了轻罪辩护。
律师认为,由于中美之间并无遣返条约,也未参加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国际公约,美方没有再将余振东交由中国的国际义务。因此,他被顺利遣返的重要原因,还是他的个人意愿。此外,他还交代了同案犯许超凡、许国俊等共同作案的全部事实,并检举揭发当地官员和中国银行高层的受贿事实,为两起案件成功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应被认定为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