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就是专家,见识非同一般。
不过,就吴律师的“自杀”解读,笔者以为还是有遗漏的地方需要专家同志们作进一步补充。
根据前述几个案例,侦察机关都是通过排除法得出了“自杀”的结论。比如现场没有打斗痕迹、现场没有发现其他可疑遗留物、没有中毒迹象等等。这种教科书式的侦察手段诚然没错,但“自杀”的特征是不是也需要解释清楚?比如吴律师尸体上出现的伤口。
自媒体公众号“我在抱柱”26日图文爆料:吴律师惨死后,其家属并不认可警方的死亡认定结论,多名家属手持“冤”字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门口喊冤。该自媒体文字表述:男方家属看过遗体后(发现),死者的前颈中刀,喉管已清晰可见,后颈也有很深的一刀,以致于整个头都摇摇欲坠。。。男方家属无法接受“自杀”说法。
而在新京报的报道中,法医对尸表检查的陈述中也称,死者损伤位于额部、枕部、颈前部、项部、左腕前侧、腹部。。。。如果笔者理解无误的话,法医所指的“项部”,应该就是家属所称的“后颈”。所不同的是,新京报的表述中,只提及了伤口的位置,并没有提及伤情状况。所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自杀”认定结果要想服众,仍需要就自杀过程以及伤口形成的可能性做出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