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里维尔的著名版画“国王街血腥屠杀”(国会图书馆)
以前学习美国历史读到波士顿大屠杀一案时,就有一个疑惑:当年被英军枪杀的平民,一共5人,称为“大屠杀”总觉得有点言过其词。到美国后,各种资料看得多了,才知道大屠杀其实应该称为“惨案”才符合实际;更重要的是,惨案发生后开国元勋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为英军担任辩护律师、审判公开公平,是以前教材中没有提到过的。
波士顿惨案(Boston Massacre)发生在1770年3月5日,过去的教材中说到此事时,都是指英军如何残暴凶悍,但事实却远非如此。事情源起于一件小事,最后却越闹越大,结果惊慌失措的英军在愤怒的人群包围下贸然开枪,铸成大错。
3月份虽说已经是初春季节,但由于波士顿地处北边,还是大雪天气,雪积得很厚。3月5日傍晚,英军二等兵怀特(Hugh White)正在站岗,一位名叫加里克(Edward Garrick)的波士顿年轻人前来要见英军中尉哥德费屈(John Goldfinch),并高叫他的名字,要他还钱。原来哥德费屈向加里克的师傅定制了假发,并且已经付了钱,但不知何故加里克以为哥德费屈没有付钱,因此前来讨债。哥德费屈出来说明了原委,原本事情就过去了,但站岗的怀特也许看不惯加里克的言行,就告诫他对军官要有起码的尊重,不可大呼小叫。加里克却不买怀特的帐,两人言来语去,争执了起来,结果怀特用枪托砸伤了加里克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