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的生态需水量,是维持河流流域生态系统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流量,目前一般认为河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不应超过30%~40%。“藏水入疆”和“朔天运河”一样,取水比例高得离谱。朔天运河各取水断面取水的比例高达83.3%~91.5%,而藏水入疆没有具体数据,只是声称要对取水河流“大部取用”或“全部取用”。
无论是“朔天运河”还是“藏水入疆”,构想中见不到对淹没损失、移民、文化冲突等社会环境影响的最起码的科学分析与评估。方案设计者如入无人之境,可以随心所欲指点江山。
“朔天运河”与“藏水入疆”大规模引水的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均为国际河流。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及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重申了该项原则,强调了发展特别是共同发展的重要性。而“朔天运河”与“藏水入疆”的构想者,在对国际河流的观念和认识上,都表现出一种蛮横与无知。
“藏水入疆” 与“朔天运河”都一再把中国北方缺水作为工程的主要理由,这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首先,中国北方一些地区本属半湿润区,即使在一些降水较少的半干旱区-干旱区,得益于高山冰雪融水,在山前形成许多富饶丰腴的绿洲,例如河西走廊与新疆。许多严重缺水的现象与生态恶化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人类不适当的活动或不适当的水资源利用方式所致;其次,自然生态系统的形成,本来是在资源一定的前提下,按照“以供定需”的自然法则,形成的不同群落与类型的组合。而“以需定供”的错误观念,认为可以如区域大调水那样挖东墙补西墙,任意调配自然资源、任意改变自然环境,不仅事与愿违,最后还要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