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特赦裁定不当,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这样,耗费的时间就更长了。
但是,不管耗费多长时间,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罪犯必须在2019年6月29日符合特赦条件”的规定作出裁决:
1,罪犯如果在2019年6月29日符合特赦的条件,即使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又不符合特赦的条件了,法院也得作出准予特赦的裁定。
2,罪犯如果在2019年6月29日不符合特赦条件,但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符合了,法院也不能做出准予特赦的裁定。
第四,只要法院作出准予特赦的裁定,刑罚执行机关收到法院的裁定书后,就得立即将被特赦的人员释放。即使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特赦裁定不当,法院需要重新审理,那刑罚执行机关也得释放服刑人员。
当然,如果经过重新审理,发现被释放的人员确实不应该获得特赦,那被不当特赦的人员就得继续服刑了,需要收监的,那就收监,需要继续执行假释的,那就继续执行假释,被不当特赦的期间,不算在服刑的期间里。
第五,如果法院裁定不予特赦,服刑人员可以上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里并未规定上诉的程序,也就是说服刑人员如果没有被法院裁定准予减刑或者准予假释,那他是没有上诉权的。
法院审理特赦案件,适用《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因此,服刑人员如果被法院裁定不予特赦,那也是没有上诉权的,但是他可以依据这个规定,向检察院、审理他的特赦案件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