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特赦案件,2015年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截至到2019年6月29日,我国并没有专门规定特赦的《特赦法》及办理特赦案件的程序法,因此,今年特赦仍然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文件里并没有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因此,我不知道为什么上述模拟考试题的答案是“2个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限是这样的(审理特赦案件是否适用?):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目前的情况是,最高法院等相关机构要求人民法院从严从快审理特赦案件,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