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商城调整技术服务费引发的小卖家恶意攻击大卖家事件已告一段落,淘宝商城最终以出台扶植政策的方式,在保证原则不退让的前提下,平息了这场风波。回过头来理性地反思整个事件,这恐怕是一次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严重伤害的事件,必须要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引导产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通过这一事件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三项法治精神:
首先,法律保护正当的利益。
整个事件,网络舆论都是一边倒,出发点在于同情弱者——小卖家。弱者得到同情,但弱者的利益并不一定就是正当的,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淘宝商城作为国内开放B2C平台电商的老大,一举一动倍受关注,调整服务费引发小卖家的不满,很多人就联想到了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其实,整个事件并不能看到淘宝商城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因为在小卖家接受不了2012年新的入驻协议时,淘宝商城首先就提供了一键转淘宝网即C2C平台的选择,更何况互联网上还有更多平台可供这些卖家选择。换句话说,淘宝商城在2012年合同协议无法让小卖家接受的情况下,仍比较好地遵守了替代选择义务,并无违法行为。
其次,契约精神必须要遵守。
淘宝商城是在2011年协议到期后选择更改2012年协议内容,并非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擅自变更合同主要内容,因此,不需要与合同另一方进行协商并同意。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主要原则之一,作为合同一方的淘宝商城有选择相对人、合同内容的自由。淘宝商城调整相关收费,事实也是想通过用经济杠杆的手段、市场竞争的逻辑来选择更为优质、诚信可靠的卖家,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小卖家以攻击大卖家的形式来逼迫淘宝商城恢复原来的合同内容,实际上就是采取非法的、暴力的手段强制淘宝商城与之交易。这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踏,而合同自由作为最基本的合同精神必须要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