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国人对这句话误解太深。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中“下”和“上”都不是“作用于”的意思。
从文法上讲,“上”“下”在句中做意动词使用。
整句话的意思是“礼不以庶人为下,刑不以大夫为上”。
“庶人”、“大夫”说的是当时那个时代两个“差等”分明的社会阶层。大夫属于上层社会,庶人属于下层社会。在孔子看来,礼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庶人虽然属于下层社会,但是“礼”这种社会规范对庶人这个下层社会成员而言,不能因为庶人属于下层社会而失去礼对这个社会阶层的规范意义,这叫做“礼不下庶人”。同样,“刑”也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刑这种法意义上的社会规范对“大夫”这个上层社会成员而言,也不能因为大夫属于上层社会而失去刑对大夫这个社会阶层的规范意义,这叫做“刑不以大夫为上”。
《后汉书梁统传》:“刑罚在衷无取于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杀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思,贵绝残贼之路也。”
诚然,自秦以降,刑法对于“庶人”和“大夫”存在“刑”的等差。即所谓同罪不同刑。如有所谓“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者。这种刑有等差现象是等级社会的必然。法即产生于阶级社会,必然打上阶级社会中早期等级制度的烙印。即使如此,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人明确指出:“同罪异罚,非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