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严格的信息保密要求和信息及时性、准确性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加拿大交通部与隐私专属委员会合作,接受隐私专属委员会的建议使得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的隐私保护工作更加完善,并且加拿大还专门规定了对航空公司使用黑名单进行限制,并对此名单保密。而且,名单上的名字会每30天进行一次复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而美国早在1990年实施了“黑名单”(又称“禁飞名单”)制度,刚开始是美国联邦调查局持有该名单,后改为由美国联邦调查局航空管理局持有;到2001年11月,美国交通安全局对该名单全权负责,即黑名单的制定和持有者一直都是政府安全部门。对于该黑名单,美国曾经有过典型的判例。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对于黑名单,允许个人向政府进行查询,并享有对自己不应该被列入黑名单进行起诉的权利。而对于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美国交通安全管理局已经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专门负责乘客就此的投诉。
由此可见,国外的“黑名单”都是由相关部门审慎制定,各航空公司无权自己制定相关标准。道理很简单,因为各航空公司自身就是公共运输任务的承担者和实际执行者,如果其有权制定类似“黑名单”的制度,那么就在某种程度上即承担了“运动员”的角色,又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这就很容易造成侵犯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如航空公司可以随意把自己不喜欢的人、对其有过投诉的人、与其有劳资纠纷的人等通过巧立名目统统列为“限制”对象,这样的后果无疑是可怕的。所以,航空公司无权评判哪些人的哪些行为属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范畴,更无权擅自制定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