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过头税”的征管往往会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一位经济界人士反映,目前有20
多个部门对企业进行各种行政性收费,有
60
多个收费项目。更有甚者,由于一些企业停产倒闭而无法交税,税务部门为了完成收税任务,就把税款转嫁到尚能盈利的企业身上,导致企业不堪重负。
而今年以来,温州当地市民明显感觉汽车交通罚款多得“
离谱
”
,
“
停在规定范围内的车子,哪怕轮子擦着边伸出一点点就被罚了几百块。
”
种种怪现象都表明,“过头税”的收取是以牺牲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为代价的。政府收入会因此多收了三五斗,但与之相比,失去的显然更为惨重,不知道这笔账究竟是怎么算的。
“过头税”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也非某一个地方独有的现象。其之所以长期而广泛的存在,除了增加财政收入、完成当年税收任务这些表面的原因之外,当然有着更深层次的制度根源。税收法定,不仅是指税种的确立需要法律制订,税费的征收也需依法行事。但实际上,依法征税原则一直没有彻底落实,我国税收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上级政府部门下达计划,税收任务和计划由下级部门自己制定,同时还存在追加征收的情况。这种模式下,政府部门的自主裁量权过大,对税收征管充满了随意性,当然也就谈不上什么科学性了。
归根结底,“过头税”还是“GDP崇拜”下的产物。经济增速有快有慢,政府财政收入有高有低,这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然而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一旦经济增速有放缓趋势,就意味着发展危机和管理失败,因此不惜以“寅吃卯粮”的方式来掩盖现实,不惜以牺牲民生的代价来美化政绩。这是何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