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应适用12个月的医疗期。而根据该行政规章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的时限。”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仅仅针对用人单位,并非剥夺劳动者的辞职权。既然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正常发放医疗期间内的工资。所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应该支付上诉人2015年7月、8月甚至9月份的工资5400元!当然,上诉人在此并不想变更诉讼请求,可以仍然仅仅主张7、8两个月的工资3600元。
五、上诉人增加诉讼请求。上诉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11个月工资即198000元给上诉人。
事实与理由是:由于被上诉人十年来一直没有和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第一款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在该法施行后,被上诉人仍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仍然违反了该法条第一款之规定。到2015年2月,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已经满10年,被上诉人依法应该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被上诉人又未与上诉人签订此劳动合同,显然,被上诉人又违反了该死法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第一款规定,被上诉人应该依法支付19800元给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