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李庄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经过严格合法的司法程序后才能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李庄作为中国公民、作为被告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4、国人痛恨黑社会,痛恨“黑律师”,希望能对他们予以依法严惩,都是人之常情容易理解。但,我们必须首先树立以下基本共识: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如果能对所谓的人人喊杀的“黑社会黑律师”都依法保护其所有合法权利,自然也能做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护那些善良守法的公民;
一个貌似的法治国家,如果为了追求正义惩罚犯罪就违反法律对待“黑社会黑律师”,自然也有可能在司法权力被坏人掌握的情况下违反法律对待善良守法的公民,将好人投进监狱!!!
5、李庄案存在以下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不限于这些问题):
A、李庄在办理龚刚模涉黑案件过程中,和当地警方有冲突,指出过当地警方的违法问题。然后,当地警方又侦办李庄自己涉嫌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明显是有一定的利害冲突,当地警方为何不依法回避???
B、在庭审过程中,李庄明确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公诉人的回避,应该由检察院负责人决定,为何审判长竟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
C、本案直接指向李庄是否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竟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接受讯问、质证。最终一审法院竟然全部采信了这些证人证言,这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