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中山大学、安徽大学、苏州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八家大学编著的当代史是这样写的:“1957年到1960年棉花产量由3280万担下降到2126万担,下降35·2%,油料作物由7542万担下降为3405万担,下降54·8%,猪的存栏数也由1·4亿万头降到8227万头,下降43·6%。”至于人的“存栏”数下降多少,这本大学历史教科书提都没提。不知道是一时疏忽,还是由于天良丧尽。
费了一天泡图书馆的工夫,没有查到多少人饿死,倒发现一个出现频率挺高的词儿“非正常死亡”。什么是“非正常死亡”?顾名思义,凡不正常的死亡,诸如车撞死,雷劈死,天塌砸死,地陷闷死,吃饱了撑死,贪杯了醉死,猎艳者花下死,越货者刀下死,都属于非正常死亡之列。可是似乎那几年既没有那么多的车,也没有打太多的雷,天兼复,地周载,既未塌,亦没陷,前面已经交代,粮食减产厉害,故也不可能是撑死,既无足够多的粮食,吃且不够,遑论拿来造太多的酒,故这么多人亦不可能是醉死,而据一些人说,五六十年代社会弊绝风清,风气令人神往,故亦不可能发生这么大数目的花下死或者刀下亡。
那么“非正常死亡”究竟还有哪些死亡品种呢?我找来工具书查,《现代汉语词典》里没有这个词条,《牛津法律大辞典》里也没有。书中没有,问人吧。问谁呢?既然是“非正常死亡”,不是法律问题,便是医学问题,先按医学问题处理吧,我便打电话给协和医院一位博士后朋友。不巧,人不在。我又给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法学博士通话,他说:“法律上,正常死亡叫自然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对应的,不叫非自然死亡,也不叫非正常死亡,而叫法定死亡,比如洪水冲跑了,战场上失踪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也不见于俘虏名单,都属于法定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