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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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章纳税,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政府官员是依法征税,对偷税者严惩不贷,这是政府官员应尽的职责;
2、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应该对应,尽的义务多,得到的服务少,纳税人心理就不平衡;所尽义务不公平,享受的服务不平等,也侵犯了纳税人的权利,都会影响社会和谐和秩序,影响纳税人的纳税心情;
3、纳税人与公务员的关系,是否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政府官员有权制裁偷税漏税者,纳税人有权监督和罢免政府官员;
4、政府公务员应为纳税人服务。为人民服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关系应如何摆;
5、在宣传享受政府补助和救济的事迹,在感谢党和政府之后是否还应感谢纳税人。
6、纳税人是否有权监督税款的使用。如党校的豪华建筑。
(三)税种、税率、征管办法确定所依据的程序应如何确定
1、税种、税率、征管办法的确定,应经过民主程序,要公开化,不应政府说了算;民主化、公开化既是一种舆论动员,也是一种宣传,使社会成员心知肚明,减少纳税阻力;
2、中央制定原则,各地区在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带有地方性的税有权在当地人代会审议通过下,可因时、因地制定地方税,还应报中央备案;(如目前国家规定的地税,除屠宰和筵席税外,其他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地方都无权。无权就自立权,如广州征学校的乱收费的税、二手房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