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发表社论《私营企业正确发展的道路》评论说,如果不能满足私人投资的利润要求,就会削弱他们的积极性。第25条是为了刺激私人企业的积极性,新民主主义制度容许这种“有限度的剥削”。“应当承认资方有权力获得盈余的大部分,作为他们的合法利润”。
另有一位余寰澄先生,在1951年1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为私营企业铺好的一条道路》。他说,这短短的32条经过好多研究与修改,“是一个极重要的法例”,“将使私营企业得到安慰与保障”。他说:“从前虽有《共同纲领》的保障,尚没有具体法律可资遵守,不免有点彷徨犹豫,未敢放手投资,发展企业。”现在有了这条例,一切私营企业就可查照条文办事,这是实践《共同纲领》的一部分。
余先生也提到了股东分红占60%。他认为这是“对投资人较旧时更为优待”,“足以鼓舞工商业家的兴趣”。“有了这个条例,私营企业不愁赚了钱拿不到手,也不至于赔了本责任无穷,从此可以放胆投资,勇往直前,于抗美援朝中创造新工业,供给物资”。“在这时候颁布这条例,正是为私营企业铺好一条堂皇大道”。
不过,余先生有点盲目乐观:“以我国土地之大,地面上的农林渔牧,地底下的金属、非金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私营企业大有发展的余地。”
《条例》还规定:安全卫生设备和工人福利的投入不少于盈余的30 %。《条例》还要求“企业应切实执行政府一切有关劳动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