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把私营企业定义为:“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各种经济事业”。《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方式、核准登记办法、企业权责界定、盈余分配比例、安全卫生设备及职工福利、债务清算等等。
简约归简约,要害决不马虎。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经济政策的规定,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特制定本条例。”
“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大定位清清楚楚。“鼓励”、“扶助”两个词,态势非常积极。
正如著名人士陈叔通半个月之后撰文所说:“私营企业是人民政府要鼓励的,扶助的。”“去年夏季以后人民政府调整了工商业,企业开始好转,私营企业逐渐增多。政府为了鼓励这个趋势,而又要纳之于正轨,乃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陈叔通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主任委员,参与《条例》制定,与有力焉。他的文章题目是《我对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看法》,发表于《人民日报》1951年1月 16日。
陈叔通估计,当时“全国约计130多万工商业户”。他在文章中还说:全中国有47500万人口,占人类四分之一,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内市场。全人类四分之一所需要的日常用品,要国营和私营企业供给。所以只就国内市场来说,私营企业就有极大市场,大家赶快努力做吧。
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第25条规定了企业盈余分配方法:公司的盈余,除缴税、弥补亏损外,先提10%以上作为公积,作为扩充事业及保障亏损之用;剩下余额先分派股息,股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8%;之后的余额分配,股东红利及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厂长的酬劳金应不少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