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他将超市和生产商告上法庭,
要求生产商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要求超市和生产商退还货款,
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被告失守,
则全线崩溃,
是何了得?
不过,法院的审理
对被告极为有利:
法庭认为,
“六个核桃”、“智汇养生”、“益智状元”,
均系养元智汇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而并非广告用语。
涉案产品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不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该产品能“补脑”的错误认知
。
(法官认定“不会”,就是不会了。
如果,消费者集体诉讼呢?)
法官认定: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
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
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于是,被告败诉了。
(未知是否有法庭外的和解
反正被告也没找原告麻烦。)
看官,也许你笃信核桃可以补脑,
那你就继续买了喝了吧。
(含糖量高哦,小心一点)
也许,你不信或者将信将疑,
你觉得法庭应该怎样判呢?
那位惑众的著名女主持人,
是否可以连带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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