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罪名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适合本案,那就是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市场经济主体,发生的时机场合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诈骗类犯罪,关键之处在于,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它所借的每笔钱(吸收公众存款),都准备还本付息的,它的违法之处只在于,它未经监管部门特许即从事该类业务,且达到了一定量的要求。
表面上看,泽雨有相当一段时间也是还本付息的,如果不把它5年的行为当着一个整体来观察,青岛警方立案所适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没什么问题。但要知道,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即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更大的合同。
据报道,泽雨投资看似涉及超市、房产、食品等多种实业,但其真正的业务范围就是高息揽储,然后拆东墙补西墙;超市门店全部是租赁而来,豆制品厂也只是冠名而已,并不实际经营,所谓房产业务也只是一家很不起眼的房屋小中介……也就是说,泽雨集团“物美价廉”的超市几乎没有利润,所谓开办有食品、房产、粮油、牧业、装饰等,又都是虚妄之词,如此做的目的很清楚,就是为了非法集资。进一步说,泽雨的所谓产业根本产生不了24%的年盈利,其支付高额利息必须仰仗吸收更大的投资者,然后用后投资的钱来支付前投资者的本息,就像传销发展下去,再也难以发展下线的时候,资金链就会断裂,这只是早晚的事。诈骗类犯罪的基本手段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投资者的财物。泽雨集团就是用这种手段,诈骗投资者的巨大投资,最后并没有实际偿还能力,造成投资者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更大的合同”之合同诈骗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