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经济信息咨询、软件业务、房屋中介。这三种业务范围,显然同吸收公众存款毫不搭界,更不意味着企业有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无须赘述。
可见,泽雨集团依法不具有向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这也是肯定的。
法律允许哪些企业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呢?基本上为银行或银行类企业,包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行、工行、农行、建行、交行),也包括后来兴起的地方商业银行(广发、浦发、深发、兴业等),以及私营性质的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还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多改为城市商业银行,例如北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现在多改为农村商业银行,例如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这些银行业的设立,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是典型的特种行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也有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也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如果允许银行对存款利率自行其事,经济秩序也会乱套,存款人的风险也会变得很大。这也是一般非银行类企业不得从事存款业务的重要原因。公司企业都不得擅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公民个人就更不能从事该项业务了(公民将自己的闲置资金借给其他公民或者企业,收取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法律是保护的,但这是拿自己的钱放贷,而不是吸收公众存款,不应混淆)。
5年多以来,青岛泽雨集团把吸收公众存款作为自己的主业,肯定是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和政策的,是违法和犯罪的。一个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企业,如果其有能力还款,也准备还款,其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什么程度是违法,达到什么程度是犯罪呢?可以肯定的说,只要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数额多少,都是违法的;但要达到犯罪的程度,还必须有一定量的要求,量变才能引起质变嘛。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从数额上讲,公民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即成立犯罪,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才成立犯罪,泽雨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已达到了10多亿元,远远超过了立案追诉的标准。从户数上来讲,公民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即成立犯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才成立犯罪,泽雨吸收公众存款至少有8500户,也远远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