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就其案件本身来讲,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起诉陈平福,这一罪名显然有些勉强。这一点,其实公诉机关也心知肚明。因为陈平福仅在网络上表达了对某一政权和制度的不同看法或不满,但他并没有号召或鼓动谁起来推翻代替,更没有实际行动的事实。假定一下:某甲对某乙不满,说了很多乙诸如“坏透顶”之类的坏话。乙可以起诉甲造谣、污蔑,要求甲赔礼道歉,以及损害名誉进行赔偿。但如就此推论甲要谋害乙,并控诉甲谋害罪,显然就有些荒唐了。退一万步来讲,就作算甲扬言说要“搞掉”乙,但他并没有实际行动,能以“杀人(未遂)罪”起诉甲吗?显然不能。
5. 所以有关方面会在试水或投石问路之后,会“情况不对,赶快撤退。”不过撤退之前当然得找一个合理的台阶下,否则被讥笑为“败逃”的话,那太没面子了。
6. 更何况,陈平福患有重大身体疾病,如果“法外开恩”,则彰显“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相反,如果非要追究其刑责(坐牢)的话,则太过于酷厉无悯怜了,让公众难以接受。再说,如果陈平福坐牢期间,承担其治疗责任不说,万一出现“意外”,则“跳进黄河洗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