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航远律师
我曾经为宁夏的西北证券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十几个亿辩护,为吉林的海天药业公司非法集资近二十个亿辩护,前不久又为黑龙江英霞公司非法集资二十多个辩护。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多了,对非法集资的案件就特别感兴趣。今天看到媒体报道浙江衢州公安局副局长蔡建明涉嫌非法集资数十亿元,有点不解,从报道看,蔡建明是个优秀的公安局长,是个好警察,在任期间江山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还严厉打击整肃了一些不法集资机构,刚升职为衢州副局长不到半年就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从报道中没有看出他有什么违法犯罪的地方,更像是在政治斗争中不幸失足。
如果是这样,这个蔡建明局长可要小心了。非法集资涉及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前一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于集资损失金额不大,或者在集资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后一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集资款大部分无法偿还的,一般都会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超过一个亿一般都会判死刑,这是个很可怕的罪名,而集资一个亿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蔡建明凶多吉少!
所谓的非法集资,实际上绝大多数表现为民间高利贷。国家进行金融垄断,一方面,银行存款利率赶不上CPI,是负利率;另一方面,银行贷款对民营企业又设置了很高的门槛。这就促使民间高利贷应运而生,民间高利贷是在国家金融制度缺陷下的一种民间救济行为,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现在,国家已经意识到了金融制度的弊端,初步进行利率市场化和鼓励中小银行和民间金融机构的建设。而在刑法领域,对民间资本自由流动的偏见依然顽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很多罪名都废除了死刑,唯独对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的几次重要会议上强调的仍是对非法集资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