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刘萍最终落选,官方的说法是 :“根据党章和你前期的表现,我们认为你不适合参选人大代表。”另一位参选人则给出了答案, ,“与带头维权有关”,据悉,去年刘萍曾因进京上访被拘留10天。
“带头维权”成了落选的原因也是在情理之中,毕竟对于地方官员来说,这种行为是属于精神病范畴的,在很大程度上会让一个地方官员的治理能力受到上层的诟病,即便这种维权是一个公民对宪法与法律赋予权利的认识和维权,但同官员的政治仕途相较而言已经完全不重要,他已经成为了考核官员政绩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在这样的答案之下,那么对于刘萍的落选也是没有什么大惊小怪了。毕竟这个时代中的极少一部分的为官者,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在公然践踏宪法法律之事比比皆是。即使刘萍在宪法赋予的权利之下寻求自己参选区人大代表的正当权利,但正因为人生的轨迹中有被地方主政者视为“眼中钉”的维权行为,落选也是合情合理的。那么被监督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万万没想到的在于,一个争取宪法赋予权利之下的共和国公民,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之时居然会被视为敌对势力,而那些声援参加选举者会被成为追捕对象。翻开我国关于公民选举权的有关规定,清晰地可以看到这样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种宪法赋予下的权利在此一刻被视为敌对权利的时候,公民做何感想?更何况刘萍参选人区人大代表是为民请命,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行使一个代表的权利,难道这也是一种犯罪的行为?难道这个时代需要的是那种揣摸上意、占着毛坑不拉屎、对意见和建议从不投反对票、参加会议都是唯唯诺诺、空负人大代表之称的代表?如果真是这样,这样的代表又怎么能够去代表人民的意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