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上午,此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庭审中,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只是田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判被告人田荣荣不负刑事责任,但要“强制治疗”;此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田付绒(田荣荣之父)须赔偿受害人38248元。
关于赔偿数额,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解释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费用,依此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绪春、宋念仁因被害人陈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2165元,交通费5000元,家属误工费11083元,共计38248元。
而此前陈绪水夫妇附带的民事诉讼,则将抚养人费等4项内容合计在一起为125万元,显然,判决没有支持陈家夫妇的诉求,但即便是38248元,在法院执行了一年之后,结果依然落空。法院指出,经办案人员专程到陕西省彬县田荣荣原籍调查,了解到田荣荣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其父本身无生活来源,靠低保生活,故也没有代为赔偿的能力。
在两年多的诉讼中,宋念仁无奈的往返于西安、岚皋,一方面要打官司,一方面还要为丈夫筹钱买药,由于贫困,陈进芳最小的妹妹,不得不辍学了。
对此,陈牡丹感到很悲凉,毕竟,受害人没有丝毫错误,而所遭遇的,却是无妄之灾。她说,庭审时,她就坐在距田荣荣不远的地方旁听,当公诉人述及惨案,“他分明还在笑”——这让她至今有如心被刀扎了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