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卖淫嫖娼行为早已转移地下且不易发现。在上海五法官嫖娼案中,当事人倪某因输了官司而怀疑主审法官没有秉公办案,因而认为上海高院的民一庭副庭长赵明华干预案件的公正审理,由此倪某与赵明华产生过节,在历时一年的跟踪取证过程中终于调取了包括赵明华在内的五名法官的嫖娼证据,其他四名法官的发现只能说是无心插柳。在我国公安机关见诸报端的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中,多以严打小规模的美容美发按摩店居多,而对大型的娱乐场所的卖淫嫖娼行为鲜有打击,被誉为“色情之都”的东莞一年财政收入的的百分之三四十依赖于娱乐等相关的附属服务行业,对这类色情场所的严打无疑是对地方财政收入以及再造就业人群的双重伤害。其他城市也是类似,虽然公安专项活动不断,但这种组织卖淫场所仍鹤立鸡群地毅立不倒,属于典型的雷声大雨点小,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根本无法捍动这类犯罪团伙的利益链。
上海五法官嫖娼的被曝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其通过非官方的民间个人发现嫖娼者而不是执法机关在第一现场抓住嫖娼者,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这是执法机关的执责而不是有私冤的个人,现在卖淫组织的存在本身有一定的社会必然性,有市场才会有源源不断的供应,单靠执法机关象征式的严打显然无法对全国大型卖淫团伙形成全面打击。
第二,执法机关对一些小型美容美发场所的打击过程中,这些场所由于其自身的规模小、人数少、场所有限,组织、引诱、容留卖淫类犯罪的重刑化使其构罪标准很低,引诱、容留卖淫女三人或三次即构罪,对于组织、引诱、容留的个人构成犯罪是无疑的,卖淫女、嫖娼者也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也须知,无论是这些组织卖淫的团伙还是卖淫女、嫖娼者也是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的弱势群体,财势的有限决定了其不可能在更庞大的娱乐场所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嫖娼者收入的限制也决定了不可能去高档场所消费取乐,而个人的性需求又迫使其必定到这些场所寻求解放,嫖娼的个人多以民工群体居多。相反,上海五名法官去的是一所高档的夜总会,花费不菲,卖淫女的价钱也比小型美发店小姐的价钱高出很多倍,五法官单就开的包厢“钻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