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把握直辖市标准,有限度地增设直辖市。为了解决“市”的通名使用过滥的问题,在这个方案中,将“直辖市”改称为“郡”。同时将“郡”的概念定义为“以都市为中心的小区域省份”,而不是人们习惯上对直辖市所理解的“国家优先发展的特权城市”,以真正体现地域平等的原则。 我建议的增设直辖市的城市标准是: ①城市GDP规模和市区人口规模应均位于全国前20位以内。 ②具有一定的地域独立性,同时不能成为2000万人口以上区域的交通中心。 ③具有广及数省的经济辐射能力。 ④非现行区划的省会城市。 ⑤与现有直辖市或省会城市保持一定的距离。
4、力求通过最小的调整辐度达到最佳的调整效果。 为了使区划调整不致影响社会稳定,此建议方案尽量保留原有的省级行政区划界线和原有省名,只对个别边缘县市进行调整。大家从图上可以看到,这个方案中,保留的省界占省界总长度的三分之二以上,新建省区的面积也只占全国面积的34%,不会对全国的稳定造成太大的影响。而且将采取成熟一个调整一个的办法,在3—5年内分步完成,这样对社会的震动会更小。对于上海市、山西省、浙江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以及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9个一级行政区,分别从地域独立性和政治、历史等方面考虑,都保持原有区划不变(图见附件四)。http://www.xzqh.org/bbs/UploadFile/2005-9/200593113858369.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