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对此给出的解释是:“公力救济之路断了,看不到希望了,精神就出了‘问题’。最后,走上私力救济的不归路。设想一下,如果对何胜凯的申诉,能依法进行处理,也许惨案就不会发生了。”
刘晓原律师没有特别强调的是,何胜凯通过私力所要救济的,并不仅仅是他自己所遭受的冤屈和不公,同时还包括动机十分高尚的“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的公共利益。在何胜凯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法院以“莫须有”的“动机卑劣”的罪名判处死刑之后,何胜凯的姐姐何胜先,通过弟弟的死刑案件所要追求的,依然是动机十分高尚的“能使遵义市的司法走向新的体制和进程(公正),更大一点希望能带动全国性的司法体制向法律法规(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向正义之门启航、靠近。”
与像何胜凯、何胜先这样动机十分高尚的草根公民相比,真正犯罪的显然不是他们,而是把他们逼上梁山的遵义市以及整个贵州省的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职人员。尤其是以“莫须有”的“动机卑劣”的罪名,宣判何胜凯死刑的“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而何胜凯个人,归根到底只是一名罪不至死、逼上梁山也就是“被故意”的过失杀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