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1年3月下,
江浩、夏菁等5人又从江浩掌控的一国有建筑公司“借款”2000万元,注入刚刚成立的私营市政公司账户,作为他们个人的追加投资,此后,如法炮制,由江浩等人投资成立私营建筑公司,又完成了对原国有建筑公司的“零资产”收购;南京市工商局2003年第50号至54号《处罚决定书》对江浩等5人从国有市政公司借款100万元、成立私营市政公司的违法情节均已查实。南京永宁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份验资报告(2001年40号)亦证实,江浩等人于2001年3月20日、22日对私营市政公司增资2000万元,是由该国有建筑公司代汇。
3.2002年,
原江宁区建设局局长杨友林调任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主管江宁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基本建设、人事、财务等方面工作。而杨友林曾经的办公室主任江浩及其他人自2001年以来,先后投资下崽,拉起了以江宇集团为核心的多家私营企业,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江浩等11人用于设立各类公司的现金投资总额超过1.6亿元,其中,江浩的个人对外现金投资超过5640万元;张景春对外现金投资超过3020万元;夏菁、夏友宝、张玉宝3人对外现金投资均超过1590万元。
用这位深知内幕的实名举报人杨海的说法,杨友林虽然是政府官员,在江浩等人的私营公司中表面上没有股份,也不担职务,但事实上杨友林在这些公司的股份由他人代持,并实际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杨的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权力就是他制约所有衍生子孙私营公司的最大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