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有罪的证据主要是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以及于英生曾作过的有罪供述。而于英生在侦查阶段虽曾作过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供述前后矛盾。且其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亦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于英生曾作有罪供述中有关菜刀放置的位置、拽断电话线、用于点燃蜡烛的火柴梗丢弃在现场以及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均存在矛盾。
根据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调取的手写“手印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意见,现场提取到外来指纹,被害人阴道提取的精子也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时,根据侦查机关蜡烛燃烧试验反映的情况,该案存在杀害被害人并伪造现场均在8时之前完成的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害韩某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赢诉之道
于英生案二审辩护律师李仁厅,在与于英生会见后,初步拟定了在法庭上的计划,按照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进行“无罪辩护”,并制定无罪辩护策略:一、被害人的体内有第三人的精液;
二、于英生没有作案时间,韩某受害的时间,于英生都能够找到不在场证明;三、于英生没有作案的动机。于和妻子的关系一直不错,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四、在立案复查阶段,收集到了其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据不足”、“非正常情况下获得的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等,都成为此次进行无罪辩护的重要“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