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蚌埠中院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侦查认为于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1996年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批准逮捕,后移送中市区审查起诉,中市区检察院移送蚌埠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8年4月7日,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不服,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
1998年9月14日,安徽高院以原判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害人韩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999年9月16日,蚌埠中级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高法院提出上诉。
2000年5月15日,安徽高院再次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5日,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于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
2002年7月1日,安徽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三次上诉、两次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无期徒刑。于英生、于父、哥哥为伸冤奔波申诉十余年。
2013年5月31日,安徽高院对于英生杀妻案立案复查。2013年8月13日,安徽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告于英生无罪。被当庭释放后,蚌埠市有关部门恢复其公职身份——蚌埠市民政系统的一名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