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1年》经“评估”已“圆满完成”之后,近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二期(2012-2015年)又发布了。这个计划声称要为年前就已在联合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做准备”。“批准”当然是由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不知是没送去“批”,还是送去了没“批”?全国的公民对此毫不知情已长达年,政府没有告之全国公民也长达年了。如果是根本没送去“批”,那是“失职”。如果是送去了没“批”,没“批”的原因是什么呢?
政府也没有吿之全国的公民。按说既然“签署”了,就应该实行。签署了又声称“全国人大没批准”,那么签署的部门不是凌驾于“全国人大”之上吗?因为宪法已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没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怎么就在国外“签署”一个重要的条约呢?政府怎么自圆其说地解释通这一切呢?
回到文章的本题上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二期在第二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七)节“表达权”中,是这样表述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的,开头的一句是:“畅通各种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这是总括,接下来是表述“畅通各种渠道”具体指的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