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治不可能是只针对贪官的法治,它必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行事。互联网举报影响如此之大,它受到规范必是法治的题中之义。在任何一个案例中,法律提供的保护和处理都是双向的,这要求举报者应有负责和谨慎的态度,以公共利益为发起举报的唯一目的,避免受一些偏执氛围的裹挟,避免掺杂其他考虑,确保举报材料的真实可靠。
从概率上说,有记者因举报不实而出现问题是完全可能的。举报百分百成功的宏观可能性最小。一旦举报不实形成诽谤,举报本身造成的影响越大,法律后果就会越严重。
有人担心批捕刘虎与两高《解释》后形成的“打击运动”有关,其实《解释》只提供了打击网络造谣诽谤的法律依据,会带动依法治理网络的坚决,但这不可能形成“运动”,法治和运动是相互抵触的。
刘虎是记者,他的举报本应通过《新快报》发布,那样的话就会多一道验证程序,报社将与其责任共担。但他选择互联网爆料,其记者身份帮助扩大了举报的影响,很多媒体是反对这样做的,美国的美联社就是这种做法的坚定反对者。
现在没有记者该不该通过互联网反腐的行业规范,以罗昌平为代表的“探路者”实际承担了较多风险。他们的成功与否会影响行业及舆论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由于记者难免有搞错的时候,我们希望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认真甄别记者爆料的动机。对于非恶意造成的名誉侵犯,还是应依法从轻处罚。
刘虎是一个教训,这个教训应同罗昌平的成功合并起来理解,它只是个人的挫折,但不应被看成民间反腐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