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亮。资料图
“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是魔鬼”——这句话是杨光亮在受审时的开场白。昨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
这次开庭的原因是杨光亮的辩护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并认为杨光亮涉贿金额应当去掉500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也应减少180万。法庭就此进行了质证和调查。
◎案由
受贿千多万另有不明财产逾3000万
今年6月21日第一次庭审时,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8万余元、港币200万元,还有折合人民币3464万余元、欧元2.4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起诉书显示,杨光亮涉案的犯罪事实多达19 宗,其中包括: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的请托,为黄某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提供帮助。黄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一张。为得到生意上的关照,黄某出资帮助杨光亮装修房屋和以拜年为名,分3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