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司法机关,阻绝选择性执法、做到平等适用法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医生,是在古今中外都受到极大社会认可度和尊重的职业。《职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生只关心病人的病情,进而根据临床表现采取针对性措施,无论病人的职业、身份、地位,在病人生命处于危急时刻,都有紧急救助的“义务”,而非“权利”。这一条款规定了医生的天职,医生救死扶伤的崇高地位,也源于此。
前面谈到的似乎和我代理重庆“刑讯逼供”案没有直接关系,其实不然。作为辩护人(不仅仅是辩护律师),只关心当事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被指控事实与指控罪名构成要件间是否一一对应,无论他们的罪名是耸人听闻的爆炸、杀人,还是令民众深恶痛绝的贪腐、渎职,每一个罪名,都由相关法律尽可能的细化其构成要件,辩护人根据指控犯罪的具体证据,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这里的“独立”,是不以委托人、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是辩护人根据自身的法律专业技能,通过对案件的系统把握和对细节的精确了解而做出的判断。因此,辩护人不为当事人代言,只为证据代言,只为法律代言。
作为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如果面对案件时“选择性辩护”,无异于选择性执法,更无异于选择性医疗。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是一个法律概念上的“病人”,至于如何让他们改造、“康复”,那是后话。当务之急是先要“确诊”,而辩护的工作,就是排疑的过程,也是从另外一个方面检验先前的“诊断证明”是否真实可靠的过程。即便对于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严谨正确的案件,辩护人也需要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而这种保护的方式,不是对抗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更不是对抗社会文明、人类道德,反而是人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得到尊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