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庄
近日,重庆开启了对过去“黑打运动”进行清算的司法程序,首选了四名昔日涉嫌参与“刑讯”的警察,他们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其中的一名嫌疑人(郑小林)家属通过当地律师,辗转联系到我,希望我以公民身份为郑辩护。惊诧之余,出于曾经的职业伦理(现已不是律师,“职业”只属于“曾经”),我答应了这一请求,并已让郑的太太将委托手续交至受案的重庆大渡口区法院。由此,林林总总的是非议论也开始铺开。“你有什么资格去辩护?你不是律师了啊!”“你不该管他们,他们咎由自取!”至于前一类议论,刑诉法第32条说的很清楚,除了律师之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其亲友,都可以充当辩护人,我参与本案,也是由某协会推荐(暂不公开)。之所以觉得有必要撰一小文,主要是为解答后一类议论,顺便谈谈我眼中的律师职业伦理。
在此之前,先谈两个问题,选择性执法和选择性医疗。世界各国的法律、包括中国在内,都有一个原则,就是平等适用法律原则,换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这句话最早是谁说的,历史上莫衷一是。有的认为是十九世纪一位英国的法学家提出的,名字我记不清了,但原话似乎是“法律不能使得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的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也有的认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卢梭等人率先提出这一原则,并且用它成功指引了法国大革命的方向;更有一种说法是,远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政治家伯利克里就曾表述过这一思想,距今已经1500多年了。这个原则在今天的中国,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更应当受到重视。而选择性执法的出现,则是对这一原则的严重践踏。这里的“选择”,包括执法力度的选择、执法对象的选择、执法方式的选择。这些本应由相关程序法严格规定的内容,如果被人为过滤筛选,将对法的实施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法律的标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