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双方都是“意怀险恶”,从坏处设想对方。双方都没有妥协的准备,如此必然导致一种恶性循环,最终只能诉诸司法。 司法部门对于解决这类争议,尚未形成大体一致的做法,但有一个裁决却相当理性,并包含着深刻的思考。2002年6月14日,《体坛周报》在“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报道中援引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说,6月4日的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的球队输球。16日,《东方体育日报》转载该文,并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后来两报澄清了有关报道,但范仍将《东方体育日报》告上上海静安区法院。经过审理,法庭不支持范的诉讼要求。判决书说,“即使范志毅认为报道指名道姓有损其名誉,但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 司法其实具有教育公众的功能。
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判决是对公众人物的一个教诲:你必须理性地对待媒体的批评,必须节制自己的激情。由这一判例,我们可以引申说:既然格林柯尔是上市公司,就应该经受得住外界的批评和监督,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上市公司就是公众公司,它应对所有投资者负责,而媒体、学者的批评,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代表社会行使监督之权。必须承认,学者的观点可能会影响资本市场、股东、合作伙伴对被批评企业的信任,但只要这种批评不是出于实在的恶意,对于这种批评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上市公司就应当予以忍受。 当然,上市公司容忍批评的前提是,学者或者媒体也应当秉持公道立场进行报道、分析和批评。公众人物(或上市公司)所能忍受的,也只能是“轻微损害”。这就要求记者或学者应当节制自己的激情,以精确的事实进行报道,并尽量持平地进行批评。媒体和学者还应当评估报道或批评对名人或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并且做好在法庭上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的准备。
不过,假如双方学会节制、妥协,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口舌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