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交给公安机关的无罪证据,办案人员不要说核查了,恐怕连看都没看完,就作出有罪推定并用‘查实’字眼。”梁山认为,南湖分局一边急于向举报人通报案情,一边对嫌疑人无罪证据材料置之不理,明显是屁股坐歪了。
“从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多了,尽管我们多次请求南湖分局对我们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并回复,但至今没有回复。据了解,无论立案前还是立案后,办案人员均未向业务相关单位核实情况。”
“这个案子被办案人员带走了,不在我们局。”南湖分局办公室钟主任告诉记者。
据有关人员反映,2012年5月底,南湖分局局长寻湘涛调任同属南宁的兴宁分局任局长,调查时不但带走了这个案子,两名办案人员也随其调到兴宁分局,从而出现了兴宁分局办案、南湖分局盖章的独特现象。“小李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就是从兴宁分局领取,上面却盖着南湖分局印章”。梁山介绍道。
“不可能吧?案子怎么会随着人走?”2014年5月16日,记者到兴宁分局采访,负责接待的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脸狐疑,他表示采访需通过南宁市公安局宣传处。
记者了解到,针对“职务侵占案”,青秀区检察院曾于2014年3月向南湖公安分局发出通知书,要求其撤案,南湖分局未予理会,4月份,青秀区检察院又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南湖分局依然没有执行。
5月16日下午,在远离市区的南宁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内,记者见到宣传处新闻科长张军。张军经过数次请示后,告诉记者:“我们领导说了,这个案子由自治区政法委宣传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你们可到那里采访,宣传处有不清楚的再调我们(去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