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检方同时指出,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鉴定报告长达十几页。其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心境障碍(双相)”,是针对一般单相抑郁,即心境往返于正常和抑郁之间而言。“双相”往往是心境在正常、高涨(躁狂)和低落(抑郁)之间往返摆动。临床表现为抑郁和狂躁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心境。患者“时而情绪低落,乐趣丧失,睡眠紊乱,易焦虑;时而情感高涨,思维奔逸,语言增多,高谈阔论,易激惹”。
检方表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邓玉娇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则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律师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一款和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