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东佛山先后两次遭碾压丧命的“小悦悦事件”,牵动了亿万国人的心。在纸面媒体和网络之上,厉声谴责18路人者有之,冷静反思中国道德制度者有之,高度赞扬援手相救的阿婆和热心捐助者有之。
多日网上观察学习思考之后,在此谈一谈个人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小悦悦母亲监护失职 俗语说“谁家的孩子,谁抱着”。作为一个没有丝毫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两岁孩童,其监护人------小悦悦的母亲,一个身心健全的成年人,本应该能够意识到任由孩子在车水马龙的大街上独自玩耍是很危险的,有能力却没有尽到陪伴看护的监护职责。
当然,人人又都是“社会人”,除了监护人个人意识问题之外,还存在一个制度环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具体明确的规范,也没有对监护人的监护不力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这两部法律很难对监护人起到正面引导事后惩戒和教育他人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细化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明确违犯者的法律责任。
肇事司机漠视他人的存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据前一个肇事司机供述,他当时只是为寻找索要货款的商铺左顾右盼,没有看到车前的小悦悦,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属于无心之失。但接下来“压死只要赔两万,压伤需要几十万”的说法,何其冷血残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