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海峰的快速判决,在法律允许的最下限,是合法的——但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一贯的办案习惯的,全国各地公检法的办案习惯和聂海芬自己的办案习惯!
这是为什么?杀人灭口,以避免翻后账?反正今天,我写这篇文章,最大限度地突破了一位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谨慎,在文首写出“真正的杀人者勾海峰”的时候,仍然情不得已地只好在“真正的”后边加了“?”
勾海峰已经被迅速处决了,内掩的事实是什么,只有聂海芬和她的弟子们最清楚。她是忠诚于党的,她应当对党说实话;她要是不老实,相信党有办法让她老实。
最后结论:在二张冤案中,最大黑箱是狱侦耳目。第二大黑箱便是:对二张案件中已经出现的DNA的主人勾海峰异乎寻常地迅速处死!
最后,连带告知勾海峰案相关连的一个案件的奇判:勾海峰处死,不处死也是一个外地打工者,当然缺乏民事赔偿能力。于是吴晶晶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向出租车主人要求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勾海峰的杀人行为是在履行民事合同(运输合同)过程中,由民事合同的直接履行人(勾海峰)杀害的,运输合同的内容包括将运送标的安全送达,故吴晶晶的生命损失应当由车辆的主人勾海峰的委托人倪德华赔偿。人民法院驳回了吴晶晶父母的诉讼请求,判词尚未搜集,可能性的判词是:倪委托勾开车,勾杀人超越了代理权限,故不负赔偿责任!
呜呼,岂有此理!
呜呼,天下错判,莫此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