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遇情况极其特别的死刑案件——或者是民愤特大,事实又绝对清楚,或为阻却舆情发酵,快刀斩乱麻予以处理——半年,十个月,一年之后判处死刑,这是极其正常的。勾海峰案件这样快地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实属不可思议,不能不让人发生联想!
刑事拘留的时限为两种,14日和37日,包括拘留和批捕后的刑事侦查期限,可以为二个月零十四天,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间为一个月(如不退回补充侦查)。其它相关期限如下:
一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