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选择畏罪自杀的贪官,大多因为贪得太多心理压力大,对被抓心理没有预期,不想坐牢,各种自杀以此保护自己贪来的钱财继续给家人挥霍,同时也能保护更高层的贪官。因为一旦贪官自杀了,似乎一切都一了百了,财产不清查了,犯下的罪过不追究了,“人死账清”。
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涉案官员是否犯罪、其钱财是否属于赃款,只有法院才能判决,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的认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于是贪官只要在法院宣判前成功自杀,案件就无法进入法律程序,诉讼就要终止。这也正是贪官频频自杀的背后原因所在——中断查案线索,从而保护家人和其他既得利益者。由于死无对证,让有牵连的贪官逍遥法外逃脱制裁。
现在有些地方官员相互之间早已形成了一个个牢固的利益联盟,大官保小官,小官保老板,盘根错节。当某位官员出问题,可能波及整个利益链条时,眼看即将“全军覆没”,有人就会牺牲“小我”,丢卒保车。09年11月,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厅级委员乌小青在戒备森严的看守所里,“用棉毛裤裤腰绳成功上吊自杀”,就给社会留下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人说“好亡不如赖活”,贪官之所以最终要选择自杀身亡,那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在成本与收益权衡之下作出的无奈选择。如果不自杀,案件就可能一直深挖下去,到时不仅身陷牢狱,还得身败名裂,所得赃款悉数被追缴。在案件还没有完全暴露出来时自杀,不仅能保住名誉,身后哀荣备至,更重要的能为家属保住那一份极重的赃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