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六条”的第4条,将地、富、反、坏、右、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历史上有过污点的人员及其家属等21种人,都列为专政对象,规定:“一律不准外出串联,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这一条,把“专政”的范围无限扩大。至于什么是“破坏行为”,如何“严办”,均没有任何解释和政策界限,任由人们随意去理解和执行,在当时极“左”思潮极度泛滥的情况下,这就为不受任何约束地乱打、乱斗、乱杀,大开方便之门。
“公安六条”的恶果
“公安六条”发布后,全国陷入恐怖之中。这一时期,实行所谓的“群众专政”,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对无辜群众随意进行逮捕、审讯。许多人在刑讯逼供下身心遭受摧残。在农村,有些群众组织擅自设立“贫下中农法庭”,对抓来的人进行非法审判,滥杀无辜,给当地民众造成极大伤害。
粉碎“四人帮”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党内党外要求健全法制的呼声高涨,纷纷谴责那个不成体统的“公安六条”。1979年2月,由公安部建议并经党中央批准,终于宣告将“公安六条”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