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1998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以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1999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7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孙小果有期徒刑二十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即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即二审判决)一并进行审查。
孙小果被判死刑后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
记者从云南省扫黑办了解到,办案机关查明,孙小果(曾用名陈果、李林宸),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1977年10月27日出生,1992年12月至1994年10月在武警云南边防总队新训大队、昆明市支队、武警昆明边防学校服役(因未达到入伍年龄,其继父李桥忠利用担任武警云南边防总队司令部警务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将其出生日期改为1975年10月27日)。
服役期间,孙小果因犯强奸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4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违法办理保外就医未收监执行)。